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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守芳华 护“她”权益

2025-03-06 14:51: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在岁月的长河中,女性如同璀璨星辰,闪耀着独特的光芒。然而,现实中,职场歧视、婚姻纠纷、隐私侵犯等问题依然显著。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本期普法版面通过法规聚焦、案例剖析、专家释法、维权支招4个部分,解读女性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广大女性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尊重女性、保障平等的社会环境。

法规聚焦

从人身安全、职场平等到反性骚扰,女性的合法权益正受到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保障,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关键法规条款,帮助女性增强法律意识。

类型一:反对职场性别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蔡思斌律师解读: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些规定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而且,还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这些规定是对职场女性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类型二:女性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蔡思斌律师解读:家暴不止发生在夫妻间,还包括对家中父母子女、近亲属、共同生活人的虐待。也不只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进行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限制自由、经济控制等,都是家暴。实施家庭暴力,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型三:严厉打击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蔡思斌律师解读:国家保障妇女反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权利,妇女有权拒绝或者举报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若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张嘉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