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作品版权属于谁?
二次创作作品版权属于谁? 法院:具有独创性的“二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文静 当下,对动漫、游戏、电影、电视剧进行二次创作已蔚然成风,有的“二创”作品甚至比原创作品更受欢迎。那么,“二创”作品版权属于谁?“二创”作品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若“二创”作品被他人使用并进行牟利,创作者主张赔偿能否获支持?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二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侵权人赔偿创作者相应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小蔡是一名游戏爱好者,出于对电子游戏《魔幻天空》的喜爱,对该游戏中的“钢铁骑士”等角色通过绘画软件进行二次创作,并陆续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发表。 2024年6月,小蔡发现某网购平台的某服装公司线上销售带有涉案作品系列形象的服装商品。小蔡认为,该公司事先并未取得其授权同意就进行相关产品销售的行为,已经侵害其著作权,故诉至石狮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某服装公司则辩称,“魔幻天空”系列是案外人七七公司开发的一款电子游戏,并有对应的动漫系列,“钢铁骑士”是该动漫系列中的角色之一。小蔡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没有权利改编案外人七七公司的作品,也不应获得其改编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无权主张相关赔偿。 法院审理: 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提供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以及其在不同社交媒体平台发表涉案作品和涉案作品部分元素的后台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小蔡早在2021年即创作完成涉案作品。 涉案作品虽使用了案外人创作的动漫形象,但经过一定程度的改编,在动漫人物装扮、动作设计、形象塑造、整体编排等方面体现小蔡在原有动漫形象之上的个性化设计、判断、选择与取舍,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属于改编已有作品而新产生的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某服装公司未经小蔡许可,在其经营网店销售的服装商品以及商品宣传页面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小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涉案作品中二次创作部分的比重、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法院依法判令某服装公司赔偿小蔡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新增创作的改编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为基于现有资源的创新创作提供土壤,以实现激励创新和促进文化传播的利益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次创作又称衍生创作、再创作,是指在已有的文字、图片、视听作品等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二次创作在法律上即是对原作品的改编。“二创”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不以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而关键在于新增创作的改编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 此案中,法官从动漫人物装扮、动作设计、形象塑造、整体编排等角度出发进行考量,认定涉案作品在案外人原有作品的基础上,体现了二次创作者独特的构思、选择及编排,属于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提醒: 二次创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对于二次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虽不影响“二创”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但仍应注意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免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而对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则应注意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二次创作的作品,以免构成侵权,可能需要同时对原著作权人及二次创作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