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作品版权属于谁?
法律延伸 哪吒火出圈,这些“二创”是否侵权? 2025年,中国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一骑绝尘,一举冲上全球动画电影票房第一,还进入全球影史票房前十,成为当之无愧的现象级影片。随着《哪吒2》的爆火,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与之相关的“二创”作品频频涌现。 记者经搜索发现,有些作品是引用影片画面,但更改了配音和内容;有的作品在应用部分影片内容后,结合内容进行分析或者介绍影片相关剧情;有的作品直接使用核心片段或哪吒形象进行推广;有的作品则是相关部门使用哪吒人物形象进行文旅宣传、普法宣传、科普宣传等。那么,这些作品是否侵权?记者就此邀请石狮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情形进行解读。 法官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的权利。未经许可的二次创作可能侵害原作品的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情形包括:使用原作核心角色形象(如哪吒的独特造型、人物设定);沿用原作主线剧情或关键情节;直接引用原作的音乐、美术设计等受保护元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3种情形。除了满足法条列举的例外情形,还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方可构成合理使用。 具体来说,如引用影片画面分享影评、播送新闻,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要注意使用过程中不得歪曲原IP形象,使用行为不能损害原作品市场及影响创作者的正常收益。如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使用影片核心片段或哪吒形象进行推广则构成侵权。 综上,二次创作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取得授权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件。若被认定为侵权,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此建议,创作者在对知名IP二次创作时应当谨慎处理,优先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授权,以免构成侵权。而在引用作品制作影评时,也应当注意引用的比例,并标明原作品出处。 (文中人名、公司名称、游戏及游戏角色名称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