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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2018-02-23 13:39: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将初步设计审批由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逐级转报制度改为直接报送制度,即由项目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考虑到实践中部分港口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

  《规定》还对完善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鉴于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管理方式的变化,《规定》突出了项目单位在港口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明确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竣工验收管理要求,明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以及现场核查组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和具体程序等;三是明确了对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项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竣工验收的管理要求。

  为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对岸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的条款,进一步落实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和要求,推动港口工程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此外,《规定》试运行管理、港口经营、质量监督、罚则等方面,以及在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方面,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衔接,保证了规章体系的完整。(厅建管处、省港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