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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07-27 08:41: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7日讯   26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将统一实行分级保护,并明确禁止开发的情形。《条例》第二十条对三个等级进行了区分: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

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资金保障方面,《条例》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应逐步提高,并可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短期调整计划,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