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儿子独占遗产 女儿不服诉请参与分配
法院:外嫁女儿也有继承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9日讯 父母去世后,儿子独占了所有的遗产,5个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拥有继承权呢?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母亲去世 留下遗产惹纠纷 张某与丈夫林某结婚后,一共生育了一子五女。丈夫去世后,张某一直随儿子林某甲生活,5个女儿也经常回家探望照顾母亲。 2014年,张某在他人的见证下,将位于福州的3套安置房的自有继承份额全部无条件交由儿子林某甲继承,但是并未对在三明市梅列区的房子进行处置。 之后,因为张某在三明的房子刚好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林某甲便替代母亲与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款106800元。 2015年7月张某因病去世,林某甲继承了福州的房子,也拿到了三明房子的补偿款。 “妈妈在世时,我们也有参与照顾,为什么她的遗产我们不能参与分配?”几位女儿提出了异议。而林某甲却说,母亲张某生前看病吃药花了不少钱,她也答应过将自己三明房子的补偿款用于偿付医疗费、房屋租金及预留40000元办理丧事等,因此林某甲不同意将遗产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 女儿也享继承权 兄妹六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终5个女儿将林某甲告上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梅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涉案当事人的五女一子对被继承人张某在三明的遗产均享有法定继承权,支持5个女儿继承三明房屋争补偿款106800元中的87500元。 接到法院判决后,林某甲不服,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独自继承三明房屋的补偿款。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继承人张某于2015年7月因病死亡,其遗嘱并未对三明房产的补偿款作出处分,因此林某甲提供的遗嘱与本案无关;且关于张某对三明房屋补偿款应当用于偿付医疗费、房屋租金及预留40000元办理丧事等事宜,仅为林某甲口头辩解,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人证实其真实性。此外,5个出嫁的女儿在其母亲生前也有进行照顾,应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对涉案房屋补偿款享有法定继承权。最终,法院驳回林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继承权男女平等 从法理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妇女在家庭与男子享有同样的地位,同样要尊敬和赡养自己的父母,不要以为嫁出去了,就可以不赡养父母,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样也规定了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也同样男女平等,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官提醒,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遭到侵害时,可由家庭内部进行协调,或者请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出面解决调解纠纷。当这一切都行不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郭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