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迟不发货的老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日讯 收下买家19万余元的货款后,贸易公司老板吴某只发了7万余元的钢材,之后千方百计躲避买家追讨。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计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卖家收钱不发货 42岁的吴某是宁化人,几年前,他因为涉嫌收购赃物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吴某成立了一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专门从事钢材贸易。因为经营不善,2012年公司开始出现资金困难,一些债务无法偿还。到了2013年9月,吴某的公司连房租都无法正常支付。 “公司再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我有个老乡想要购买钢材,我把他介绍给你……”2013年11月,吴某的弟弟吴某根的一个朋友黄某想要购买钢材,吴某根便将黄某推荐给吴某,希望哥哥吴某可以借着这个机会赚点钱。黄某与吴某联系购买钢材,并将需要的钢材型号、数量通过短信发到吴某手机上,吴某估价后报给黄某,黄某同意购买。 “小黄,我经营钢材生意多年,有现货。只要你钱一到账,钢材晚上就装货送到你那边!”吴某信誓旦旦地保证。出于对吴某的信任,2013年11月18日下午,黄某将19万余元转入吴某账户,却发现吴某没有及时发货。 “老哥,钱都到账了,你怎么还不发货?”黄某随后打电话催促吴某。当年11月22日,架不住黄某催讨,吴某向其运送了第一批总计71560元的钢材。收到第一批货物后,黄某很是满意,但是没过多久他又发起愁来。原来,吴某的第二批钢材迟迟没有送到,又不把钱款退回来,甚至连自己的电话都不接了。 千方百计躲买家 一直没有收到钢材的黄某焦急不已,2013年12月16日,他派人到吴某的贸易有限公司去找人,但没有看到吴某和吴某根。后来,黄某通过他人的帮助,电话联系上吴某,这次吴某答应他,剩下的钢材将在12月底前送到。可黄某等了许久,仍然没有见到吴某承诺的钢材,之后再打电话找吴某,但一直联系不上。 钢材成了黄某的心病。2014年4月的一天,黄某在清流县城碰到吴某,他很生气地拦住吴某问道:“你也太不讲诚信了吧,收了钱不发货,还一直躲着我,再这样我要报警了!”“别别别,兄弟,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发货,不行的话就把剩下的钱还给你。”吴某承诺道。 虽然吴某口头承诺会将剩余钢材或者货款退还黄某,但是也一直没有兑现。随后,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对吴某电话询问、联系其亲属劝其投案自首等,吴某迟迟未出现,警方将其列入网上追逃。 2016年8月10日,吴某在其表弟刘某租用的办公场所泡茶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富兴堡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富兴堡派出所民警移交给清流警方。经审讯,吴某很快交代了其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履行交货义务,骗取他人1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涉嫌诈骗再入狱 2017年12月,清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吴某未退清骗取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吴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向被告人吴某追缴12万余元,返还给被害人。 “我有按照约定向黄某提供了一车钢材,说明有合作的诚意,并不是要骗取财物。而且当时因为资金困难,存在多笔债务,实在是拿不出什么钱……”吴某认为自己与黄某之间的“恩怨”只能算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遂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拘役或宣告缓刑。 今年2月,三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吴某隐瞒其已欠下多笔债务的事实,于2013年11月份与黄某达成总金额19万余元的钢材买卖协议,要求黄某全额付款,款到付货。黄某按约定支付了货款19余万元,吴某除向黄某提供价值7万余元的钢材外,未将黄某提供的货款继续用于筹备钢材以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归还欠款或挪作他用,并改变其联系方式以逃避催讨。”三明中院法官介绍,事实反映,吴某具有非法占有剩余货款12万余元的故意,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林馨怡 通讯员 张文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