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落水”的宝马车
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侦破始末 一起看似平常的车辆意外坠河事故却疑点重重…… 车主为何要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 置身事外的车主是否存在骗保行为? 如果是骗保,那么与骗保车辆并无关联的涉案4人是何动机? 反映问题为何要托私人关系? 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被打捞上来的宝马车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轿车落水 疑点重重 2019年4月,福州某保险公司接到一通出险电话,电话中李某自称自己驾驶朋友的宝马车不慎落水,车辆已无法行驶,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保险公司立即派员到达事故现场登记情况,确认车损险保额为26万余元。保险公司例行启动调查程序,却在查看现场录像视频后,发现李某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诸多出入。 李某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时表示,他是独自一人驾驶宝马车经过河边,因当时车速太快,又看了眼手机,不小心导致车辆意外坠河,坠河现场仅他与好友汪某二人。 但视频显示的事实是,涉案宝马车系缓缓开到案发现场,中途停靠了一会,且现场多人围着宝马车逗留走动,后车辆落水。 是意外还是人为?一系列疑点让保险公司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李某等4人因涉嫌车辆保险诈骗罪被移送至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讯问过程中,李某等4人坚持车辆是意外落水。李某称见涉案宝马车在吴某某的修车厂维修,且吴李二人关系要好,遂在征得车主林某某同意后,李某将车借作迎亲车辆使用。落水后他们还给林某某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林某某宽慰他们说:“车辆有买保险,不用担心。” 从吴某某如何帮忙开口向车主借车,借车事由为何,落水后如何向车主致歉等环节,4人供述与车主一致。此时闽清县检察院面临着案件作如何定性问题。 “保险诈骗罪涉及特殊主体,归案的李某等4人并非车主也非投保人及受益人,若无法确定保险诈骗罪主体,案件便无法定案,案件最终只能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闽清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詹秀林本着“不放纵犯罪”的办案原则,决定再次对案卷进行审查。 “这辆宝马车经常维修,我建议车主走保险程序。” “车主林某某微信转给我的3万元是维修预付款。” 吴某某的两句供述引起了詹秀林的注意,车子问题多为何不是探讨如何修理而是建议买保险?车还未修好就预付了3万元,这不合常理!迷障掩盖不了真相,根据相关证据,詹秀林心中有个想法呼之欲出,此事可能与宝马车主脱不了干系,但证据尚不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