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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楼法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2018-11-14 12:3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五:运营商解除合作 公司未还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苏女士从苏某某处受让某网络科技公司《业务营运合作协议》,并征得该公司同意,成为该公司在区域范围内的运营商。协议约定苏某某向该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同时有权随时提出解约,该公司须在收到解约书5日内将保证金退还。2014年9月,苏女士提出解除协议,该公司表示同意退还苏女士20万元保证金。但直至2015年4月,苏女士依旧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经审理,鼓楼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苏女士支付20万元保证金与6万元违约金。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鼓楼法院“执行110”接到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甘肃省武威市有一辆车,执行干警便前往威武市执行扣车任务,并经多方联系找到拖车将车运回福州。

【典型意义】

福州市与甘肃威武市相隔甚远,异地执法不仅舟车劳顿,更可能面对不可预料的重重困阻。但再遥远的距离也不能阻挡执行干警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一次次成百上千公里的奔波,才成就了一项项执行任务的完成。

【法官说法】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人需要用公司的资产执行法院判决书。若该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有效清偿,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部分主体(如该公司法人、股东等)为被执行人。

案例六:无财产“执行不能” 民间借贷曝隐患

【基本案情】

在魏某龙、魏某爱、郭某云与游某里、郭某疆、刘某、福建省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终审法院判决被告游某里、郭某疆、刘某等返还魏某龙等原告1313216元与利息及其他费用,但游某里等被告并未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鼓楼法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后,对被执行人游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尽管穷尽执行措施,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人魏某等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是众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案件的一个缩影,申请执行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个人及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财产情况,出借款项时没有做好风险防控措施,放大了出借风险。因法院在执行阶段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不能”,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

【法官说法】

所有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将会定期启动筛查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会第一时间恢复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