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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楼法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2018-11-14 12:3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九:拖延时间不还债 构成犯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鼓楼法院判决傅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鼓楼法院向被执行人傅某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傅某均未履行还款及报告财产义务。后经鼓楼法院执行局通知,傅某先后两次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并归还欠款130万元。但自2016年9月后,傅某不再继续还款。而后,鼓楼法院将案件恢复执行,再次向傅某送达《罚款决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交罚款,但傅某仍未履行。

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傅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先后归还王某欠款人民币185万元。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傅某账户中有多笔款项汇入,但其并未用于履行偿还法院判决的债务。最终,傅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傅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拖延时间拒不履行,直至鼓楼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主动履行义务。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主动如实申报财产,不要存侥幸心理。对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法院可以行使司法拘留;对有财产不主动申报且拒绝履行的,法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肆意消费不还款 一时快活终获刑

【基本案情】

鼓楼法院判决袁某与钟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0.1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袁某、钟某某先偿还40万元后,苏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袁某、钟某某名下房产的查封,待该房产售出后,袁某与钟某某须于2017年9月偿还苏某87万元。

但袁某收到137万元售房款后,未依照协议进行还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其他欠款,并将其中的77万元转移至由其本人使用的黄某某账户,又将31.5万元用于购买奔驰越野车。在苏某的催讨下,袁某才偿还25万元欠款。

恢复执行后,鼓楼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2017年8月,袁某被警方抓获,之后其家属与苏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偿还70万元欠款。最终,鼓楼法院经审理判决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15天。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袁某明知自己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后,未按协议约定将原查封房屋所售房款偿还被执行人,反而恶意转移财产并用于高消费,存在主观恶意。直至刑事案件判决前才认识到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其家属代为配合偿还了部分被执行款、腾空了部分房屋,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要企图通过任何手段转移、毁灭财产以逃避执行,图一时快活高消费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