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法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七:借款24年未偿还 县政府协议和解 【基本案情】 1993年3月,浙江省某县政府向福建某进出口公司借款530万元用于其驻福州办事处使用,承诺3个月内还款并支付利息。但截至当年10月15日,该县政府仍有余款8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未还。1997年10月,鼓楼法院判决该县政府返还福建某进出口公司86万元,但其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账户情况后,申请人向鼓楼法院申请延期执行,鼓楼法院发布判决书中止执行此案。 获悉浙江省某县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向鼓楼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8月签订和解协议书,该县政府同意按判决书要求一次性支付至同年7月31日止应还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3059723.09元,申请人如期收到全部和解款项。 【典型意义】 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县政府亦然。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让“老赖”的信用污点转化为市场经济中的“消费制衡”,这必然传导为全社会自上而下的制度他律。 【法官说法】 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例八:有能力却拒执行 一味逃避担刑责 【基本案情】 在张某与肖某返还财产一案中,鼓楼法院判决被告肖某返还讼争车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肖某迟迟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鼓楼法院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敦促履行通知书》,但肖某依旧不予理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肖某自动投案并交还该车。 今年5月2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肖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肖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法院多次通知其返还财产后,对《执行通知书》等具有强制力的执行文书置之不理,直至法院启动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时才慑于刑罚的威力主动履行债务,但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 【法官说法】 “拒执罪”是法院惩罚被执行人的最严厉手段,莫把《执行通知书》当儿戏,一味逃避执行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履行判决、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和解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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