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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如何明确尺度

2019-08-07 11:40: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教育惩戒由来已久 家长溺爱惩戒弱化

吕玉刚在此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有所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说,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2017年,青岛市颁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在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青岛市首次提出了“教育惩戒”概念。

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严格来说,教育惩戒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教师这个工作所必需的。从古至今,不管是中国教师还是西方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有人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导致一些教师放弃了惩戒权,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责任,进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一些问题。有的学生因此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对其自身也造成影响。”储朝晖说。

关于教育惩戒权,储朝晖作了一个比喻说:“这就好比车辆的刹车一样。教育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不能自我控制时,教师通过惩戒,用外力来引导学生。如果没有刹车,就不知道车会开到什么地方去,速度、方向都无法控制。”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袁桂林认为,很久以前,就有了教育惩戒权的说法。新中国成立后,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的集体主义教育思想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马卡连柯有一句名言,即“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这就是在强调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惩戒权要以教育为目的,惩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在袁桂林看来,如今教师教育惩戒权淡化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增多,“有些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过分溺爱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家庭教育缺乏正确的引导”。

袁桂林还认为,现在有些教育理念也在无形之中造成教育惩戒权的弱化,“有的教育理念提倡幸福教育、快乐教育等,但幸福快乐并非学生可以自由自在、不受约束,也并非老师应该对学生一直和颜悦色。长此以往,学生会对老师缺乏敬畏。因此,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应该表述清晰,有一个严格的界定”。

“教育惩戒权的弱化,与社会信任感不够也有一定关系。对于学生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家长多方达成共识,但现实中个别教师体罚学生或者缺乏职业道德的事情被社会舆论放大,导致家长对学校、教师不信任,教师因此更加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袁桂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