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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庄严法槌下的“温度”司法

2019-08-21 11:14: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生态司法 护航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涵江法院进一步整合审判资源,审理好涉生态刑事案件,发挥生态司法效益,护航绿水青山。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木兰溪流域的生态刑事案件,我们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让更多人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该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的蔡法官向记者提起了发生在2016年的一起案件。

2016年10月份起,张某作为一家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的工厂厂长,指使员工将强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到厂外水沟中。同年11月8日,据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报告显示,该厂南侧水沟旁河水的总铜为5.72㎎/L,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0倍以上,严重污染了当地水域环境。案发后,此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涵江区检察院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8万元。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及张某非法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在案发后,被告单位缴纳了生态修复金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3日,该院联合涵江区助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来到涵江区江口镇韶源小学开展“青春呼唤,绿水青山相伴”的环保教育活动。

2019年5月30日,该院到辖区鲸山小学开展乡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活动。

“该案适用了生态修复金机制,引导被告人主动参与生态修复,能有效提升被告人的生态保护意识,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林法官如是说。

林法官还介绍,日前,该院又审结了一起涉环境污染的案件,对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宣判,并首次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据悉,此案亦是莆田法院首例适用 “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表示,为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法院对这些人规定一定的“安全期”,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有力制裁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该院将不断深化刑事审判工作制度改革,在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同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探求更深层次的“温度”司法,以人为本、为民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依法保障社会长治久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本报记者 庄然 陈琦 通讯员 林颖 苏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