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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驶”者 与“法”同行

2024-12-04 16:25: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瞬间,一个小小的举动,就可能避免一场惨剧的发生。12月2日是第13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本期普法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类型一:酒驾醉驾

案例一

酒后驾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获刑罚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卓

亲朋相聚开怀畅饮,举杯的同时别忘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邀请县税务局2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今年10月1日晚,兰某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顺昌县大干镇大干桥头往顺昌城关方向行驶,车辆行驶时,与蓝某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兰某征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其抽取血样作进一步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3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兰某征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对兰某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4日,并处罚金6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悔恨。

案例二

放任他人酒后驾驶 二人同“醉”亦同“罪”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雪楠 陈子凡

酒后不开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在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不能放任他人酒后驾驶,否则很有可能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车主明知道驾驶员饮酒仍放任、同意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最终与驾驶员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5日晚,包某及其女友驾驶小型轿车到李某位于晋江的烧烤摊,与李某等人喝酒。次日1时许,李某不顾包某及其女友的劝阻,强行驾驶轿车,包某在劝阻未果后放任李某驾驶车辆,并与女友坐于该车后排为李某指路。途中,李某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石墩后停车,造成车辆及石墩受损的交通事故。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包某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驾驶的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大家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对他人强行劝酒。同时,车主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员,更不应指使、胁迫醉酒人驾驶机动车,若遇醉酒人强行开车,作为车主应及时劝阻,在必要时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