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驶”者 与“法”同行
类型四:占道作业 特种车辆占道作业,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法院:叉车占道作业,过错较大,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叶佳佳 无证驾驶摩托车途径物流路口时,与正进行占道作业的特种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二者因事故责任的划分争执不下,因事故产生的损失究竟谁来赔、赔多少?日前,柘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认为特种车辆占道作业,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范,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回顾 孔某是受雇于柘荣某物流公司的一名特种车辆驾驶员。其任职期间,该物流公司曾指派孔某驾驶由公司所有的起重叉车,在柘荣县某物流路口进行占道作业。其间,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不慎与孔某驾驶的叉车发生刮撞,导致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孔某赔付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柘荣法院依职权追加孔某的用人单位柘荣某物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叉车占道操作的危险性更大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共同交通路段,孔某驾驶的叉车属于厂区内部使用的专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孔某占道操作卸货,且未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专人指挥,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范。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二轮摩托车,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两者相较而言,叉车占道操作的危险性更大。而柘荣某物流公司在明知肇事叉车属于厂区内用车,不适宜进入道路行驶和使用的前提下,仍指派孔某占道作业,过错较大。在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法院结合陈某无证驾驶的情形,认定孔某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柘荣某物流公司作为案涉事故叉车所有人,且在指派孔某进行物流装卸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孔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柘荣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柘荣某物流公司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故判决柘荣某物流公司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8,586.37元,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产工作中,企业使用特种车辆占道作业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肇事企业常以特种作业车辆属于特种设备无需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事故时设备未处于行驶状态为由推脱赔偿责任。 事实上,交通事故的本质是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特种车辆的常态虽是作业,但其作业过程本身需要动态行驶和操作,故不应以事故时车辆的状态来判定车辆是否在行驶。特种车辆一旦进入道路行驶,即应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按交强险责任分配规则承担责任。 酒驾醉驾、三轮车违规载人、分心驾驶、占道作业……这些危险行为,应坚决抵制。危险驾驶是对法律与生命的双重漠视,莫要以身试法。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守交通法规,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安全的出行环境,莫让出行成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