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注意这些“坑”!
案例二: 二手车存在事故痕迹,可否退一赔三? 法院:车辆符合双方约定的车况,不属于欺诈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游潇萍 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记录,卖家是否构成欺诈?买家可否要求卖家“退一赔三”?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杨某向永安二手车商洪某购买一辆二手车。杨某在洪某的二手车行验车后,与洪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洪某在协议备注处书写下“甲方(洪某)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内容。杨某支付购车款后完成过户,并取得案涉车辆。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杨某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痕迹,遂要求洪某提供车辆的维修及保险事故出险记录。杨某认为该二手车与洪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内容“全车原版螺丝没动”不符,故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洪某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购买价三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 无法证明二手车经营者作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主洪某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涉案合同是否可撤销,以及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根据《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洪某对案涉车辆明确作出“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承诺,而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购车时洪某对案涉车辆提出“从未发生事故、全车原版螺丝没动”的要约内容。诉讼中,洪某对上述承诺予以否认。结合协议的其他约定,无法证明洪某在杨某购车时对案涉车辆的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造成杨某上当受骗而购买案涉车辆。 洪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杨某购车时未向杨某告知该车辆全部的事故及维修信息,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但侵犯知情权不等同于欺诈,案涉车辆交易前,杨某、洪某双方有实地看车、检查,所签订的协议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洪某向杨某交付的车辆符合双方约定的车况,杨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不影响双方缔结合同的根本目的。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亦不足以证明杨某购车时洪某故意对案涉车辆作出虚假宣传,故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对于销售欺诈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业进行警示监督,又不能助长消费者过度维权甚至影响行业发展。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细致查验车辆状况,规范合同条款,保留关键证据,若证据不足,则诉求难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