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注意这些“坑”!
案例三: 购买“三无”产品,十倍索赔被驳回? 法院:并非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周小青 购买到“三无”食品,消费者起诉卖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却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因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由于原告并非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长汀市民袁某通过某线上购物平台在某食品商行购买临近过期食品盲盒福袋,实付货款38.9元。袁某收到货物后,确认福袋内有袋装糖果、薯片、瓜子仁若干,其中五小包瓜子仁(每包市场价0.5元)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袁某与某食品商行就赔偿问题沟通无果,遂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职业索赔群体无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贴有含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而某食品商行向袁某出售的瓜子仁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相关标签,违反规定,应退还袁某货款2.5元。 关于袁某要求某食品商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官经系统查询发现,近一年来,袁某在长汀法院立案受理多起系列同质诉讼案件,袁某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以网购商品缺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退货和惩罚性赔偿,其网购行为系以牟利为目的,而非基于生产生活需要,故袁某虽实施客观上的消费行为,但并不满足消费者界定之主观要件,不宜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无权据此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但对于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没有明确,需要综合一般人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目的、商品的价值属性、保质期等因素进行考量。 此案中,袁某是以牟利为目的,试图利用司法资源获取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职业索赔群体,并不满足消费者界定之主观要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所保护的对象,无权据此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