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注意这些“坑”!
店家跑路、外卖吃出异物、购买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这些消费大坑你可曾也踩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期普法版面通过几个案例以案释法,让你在遇到消费侵权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案例一 买到已激活的“新手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经营者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畅佳佳 “这是全新未激活正品,官网可验可查。”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时,网店客服的如此答复,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颗定心丸。但是,电子产品到货以后,是否真能如客服承诺一般“完美无缺”?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电子产品激活时间与购买时间相差 4 年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福州鼓楼的林某在某科技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一部手机,并支付货款4999元。下单前,林某询问客服:“这是全新未激活正品吗?保修时间从何时起算?手机来源是哪里?”网店客服回复:“是全新未拆封未激活正品,收到激活后开始计算保修期。” 然而,收货后,林某查验发现,该手机官网显示首次激活时间竟为2019年12月,早于购买时间4年有余。林某立即联系网店要求处理,网店称“凭发票可后台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 林某按网店所述流程操作,仍然未能完成官方系统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以网店构成欺诈为由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经营者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与产品有关的重大信息。此案中,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网店承诺其所出售的产品为全新未激活且享有全国一年联保的手机。但根据林某提供的验机报告等证据,其收到的案涉手机状态为已激活(激活日期为2019年12月)并超出保修期,且网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案涉手机购买时间为2024年并享有实际购买后一年内的全国联保服务。该网店销售给林某的手机与其承诺的“全新未激活正品”“收到激活开始计算保修时间”不一致。网店对产品的不实描述导致林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案涉网店经营者某科技公司向林某退还购机款4999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14997元;林某将案涉手机退还。 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此案中,案涉手机激活时间与购买时间存在极大差异,而手机的激活状态是判断电子产品是否为全新机的核心标准。经营者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对产品实际状态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披露义务,却在消费者明确询问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构成欺诈。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务必详尽阅读商品信息,询问商品情况;当遭遇消费欺诈时,可以通过与商户协商、在电商平台维权通道申诉、向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等多种途径主张权利。若争议仍未解决,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