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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儿的户口未迁出原家庭 是否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2017-08-14 08:37: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小丽:1954年,我的父亲作为家庭成员代表承包了我们村6亩土地,我于2002年出嫁,但户口未迁出,2004年我离婚。请问,我是否已经丧失原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解答】

杨晓萍(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小丽,您好!对于外嫁女是否丧失原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而对于原家庭新增人口是否会抵顶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问题,主要是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执行。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原因而增加的,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的,亦不减少承包地。因此,外嫁女儿的户口未迁出原家庭,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仍属于原家庭成员并平均享有原家庭的土地份额。原家庭的新增人口并不会将外嫁女儿的土地份额抵顶,而是会稀释家庭成员平均享有的土地份额。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