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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未变更登记土地 经营权转让是否有效

2018-07-16 10:02: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先生:几年前,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我与同村的王某签订了《耕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承包的10亩耕地经营权转让给我。协议签订后,我按规定付清了转让款,王某也交付了耕地,但双方未办理耕地经营权变更手续。后来,这10亩耕地被依法征收,王某主张这块耕地经营权主体未登记变更,转让协议无效,土地补偿款应归他所有。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正确?我是否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俞美华(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员额法官):刘先生,您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承包经营权转让并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王某仅以耕地经营权主体未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耕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不能成立。

若经营权转让合法,您与村委会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王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王某无权主张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款。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