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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二房东”承租房屋 现房屋售出是否需搬离

2017-08-17 10:04: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先生:2016年5月1日,沈先生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之后,沈先生觉得租赁面积过大,便将其中一间房屋租赁给我,租期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这个事情我们当时有告知房东且房东没有反对。现在房东将房屋出售给姜先生,姜先生限我一星期内搬出现租房屋。请问,姜先生有权要求我搬出去吗?

【解答】

吴一慧(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林先生,您好!根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出租人知道转租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6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从2016年11月15日房东知情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应当视为房东已经同意转租给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姜先生无权要求您搬出现租房屋,您可以继续承租到合同届满之日止。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