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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冒名领取补偿款 被冒名者是否有权要回

2017-08-25 11:00: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郭大爷:我发现我们村原村主任张某某冒用我的名义,领取了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款3万多元。之前,我儿子已经领取过4万多元的补偿款。请问,我能不能要回这笔3万元的补偿款?

【解答】

陈辉(将乐县检察院检察官):郭大爷,您好!之前您儿子已经领取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款,该款项是以户为发放单位,所以您儿子领取后,你们家的任何人就没有资格再领取了。而张某某通过重复虚列您作为补偿人员,虽然是以冒签您的名字领取补偿款并占为己有,但这笔钱款实际上已经不能发放,因为这种情况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此,您并非本案的被害人,上述款项应该作为赃款予以追缴,所以您没有权利要回。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周泽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