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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清偿债务 能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7-11-14 09:24: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连先生: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的债务,但其配偶收入颇高。请问,能否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解答】

朱正国(将乐县法院法官助理):连先生,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