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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擅自变更还款期限 担保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2017-11-30 09:46: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女士:2014年7月30日,我朋友小张向小李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我作为小张的担保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约定借款期限3年。2016年4月17日,小张未经我同意,擅自与小李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将还款期限提前至2016年7月30日。后因还款不能,小李于2017年1月将小张和我诉至法院,要求我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游潇萍(永安市法院法官):陈女士,您好!您在2014年7月30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表明您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年,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属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借款期限届满后,小李在2018年1月29日以前,均可向您主张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您虽未在2016年4月17日的承诺书上签字,但该份承诺书是提前履行还款的承诺,并未加重您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可见,您的保证期间并未发生变化,借款期限届满后,小李在2018年1月29日前均可向您主张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您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您仍应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