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嬉戏摔伤 责任该如何划分
刘先生:我弟读小学一年级,在学校和同学嬉戏玩耍,结果对方摔伤了手,对方说医药费要我们家全赔。请问,这样的赔偿要求合理吗?学校难道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解答】 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先生,您好!首先,对方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弟弟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是个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学校和同学嬉戏玩耍,对方摔伤了手,责任不应该由你们家全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校方证明不了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职责,就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追逐、嬉闹是孩子的天性,你弟弟在嬉闹过程中导致同学摔倒受伤,你弟弟存在一定过错,具体过错程度由法院依法查明并确定赔偿责任比例。该责任相对校方而言一般为次要责任,因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你弟弟的同学可能也存在一定过错,具体过错程度也由法院依法查明并确定由其自己承担的责任比例,该责任一般为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