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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打架被判赔偿 成年后应否自行承担

2018-02-24 10:23: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先生:我儿子上初中时跟同伴打架,对方手臂受伤住院,后向法院起诉,判我们赔偿该同学医疗费等3万余元。我和妻子已先后赔给他们2万余元。如今,儿子已经22岁,有工作收入了。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儿子自己赔偿剩下的1万元?

【解答】

吴水秀(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这种监护人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子女的长大而转移的,也就是说,不能要求现在已经有独立的财产并且已经成年的子女去承担他儿时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