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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被他人偷拍传播 温泉提供方应否担责任

2017-11-30 09:47: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女士:我一朋友不久前在泡温泉时被人用手机偷拍裸体视频并发给他人,导致该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请问,温泉服务提供方的酒店是否有责任?

晨曦(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刘女士,您好!名誉是人们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以及特定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内在感受,是社会成员对特定公民积极的评价或特定公民自我实现价值认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偷拍你朋友泡温泉裸体视频的人,将视频转发给别人浏览,对你朋友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温泉服务提供方的酒店是否要承担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酒店仅在合理限制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朋友是被人自行利用手机拍摄裸体视频,已经超过了酒店的可控范围,因此,该酒店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共同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