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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孩子 前妻如今是否可以撤销

2018-03-06 09:44: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江先生:2014年1月我与妻子结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价值50万元。2015年5月,我们生育一女儿。2017年10月我与妻子协议离婚,房屋产权赠与女儿。由于女儿由我抚养,所以房屋由我和女儿共同居住,房屋未过户登记。现在,我前妻就房屋赠与行为反悔,要求分割房屋。请问,房屋赠与女儿后还可以反悔吗?我该怎么办?

解答:

吴志华(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江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形成一个整体。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要求撤销赠与的,不予支持。如果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已经居住在涉赠房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 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 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即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