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就要还吗? 法官细说“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 丈夫婚内向银行贷款 妻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未提供证据证明 不支持银行诉求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银行贷款未还,作为妻子,是否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近日,连江县法院审理一起连江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卢某、邱某某、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7月1日,卢某和丈夫邱某登记结婚。2016年,邱某向连江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银行同邱某以及作为保证人的邱某某、叶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银行向邱某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算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邱某某、叶某负连带保证责任。 但邱某借款后仅支付20万元的息金至2017年3月20日止。2017年10月26日,邱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尚欠该银行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此期间,2017年7月17日,卢某与丈夫邱某协议离婚。 因屡次讨要借款无果,银行方面将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邱某和时任其妻子的卢某偿还欠款,邱某某及叶某负连带保证责任。“他们二人于2004年7月1日登记结婚,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银行表示。 离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卢某表示有些无奈。法庭上,卢某称自己对邱某向银行借款并不知情,且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邱某借款后这笔钱也未用于家庭房屋装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为此,自己对欠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 连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未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且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邱某与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连江某村镇银行请求卢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吴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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