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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就要还吗? 法官细说“夫妻共同债务”

2018-03-13 08:59: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3日讯  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那要是丈夫私自借钱,此时妻子是否也有还款义务呢?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且看以下3个案例——

案例一

丈夫借钱妻子不知  离婚后债务如何还

法院: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被告郑某称自己对前夫林某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认识出借人黄某,而且自己已经和前夫协议离婚了,不应承担还债义务。那么,郑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林某与郑某结婚多年。2011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曾向黄某共计借款近22336元,且《借款协议》载明借款用途为“因要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借款到期后林某未予偿还。经多次讨要无果,2017年5月,黄某无奈将林某及郑某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然而,庭审时,林某并未到法庭参加诉讼,郑某辩称对于林某的借款其根本不知情,也不认识借款人黄某,而且她与林某已经协议离婚了,希望法院判决她不承担还债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林某曾向黄某借款项22336元,应当予以返还。讼争借款发生于林某、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郑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婚前协议予以辩解,但其所提交的证明主张不足以证实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林某、郑某共同偿还给黄某借款223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接到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林某以个名义对外举债,黄某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郑某对该笔债务已知情,故应当推定林某与郑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林某曾涉嫌一起诈骗罪,将所钱款部分用于偿还旧债,部分用于参与“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考虑到林某有赌博习性,涉案借款发生期间,林某未进行重大投资活动,不排除其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此外,郑某在二审庭审中,也交代自己有经营生意,收入稳定,没有必要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进行大笔对外举债。由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难以认定涉案钱款是用于郑某与林某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郑某不应就涉案借款与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郭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