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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未尽到抚养义务 离婚时是否应予补偿

2018-06-04 10:58: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曾女士:我和丈夫李某婚后生有一女,但结婚后我们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是很好。6年前,我们发生争吵后,丈夫外出,我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至今。其间,我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在他再次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但是这么多年女儿一直由我抚养,能不能要求李某补偿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并支付女儿今后的抚养费?

解答:

郭婕(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负责人):曾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离婚后的父母尚且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父母更不能逃避抚养责任。抚养子女除了金钱上的支出外,更多的是时间和精力的付出,而这些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您的情况,本应由双方共同对子女履行的抚养义务,却长期由您一人承担,故李某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曾雪梅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