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办理理赔 是否“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宋先生:不久前,我在驾车行驶中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我立即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我与大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我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虽然保险公司对修车产生的费用无异议,但对全额赔偿不予认可。其理由是,在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赔付。这也就是说,我只能得到50%的赔偿。请问,“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这一约定有效吗?我是不是只能得到50%的赔偿金? 解答: 吴积标(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宋先生,您好!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是违法条款,是无效的,应当予以废止,您应该得到100%的赔偿金。 其一,这一条款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比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或最大善意原则。而“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则等同于“无责不赔”,是保险公司自己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意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这一条款与相关法律相悖、与最大诚信原则相违背,属于行业性质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其二,这一条款具有导向性错误。如果“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在现实生活中将会出现下列现象: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责任越重,则保险公司赔付越多;责任越轻,反而赔付越少;全责则全赔,无责则不赔。势必导致在驾车过程中,违法的驾驶人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驾驶人利益却得不到保障,这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限制甚至剥夺了守法者的权益,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纪守法的社会正向导向相背离,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将无法实现。 其三,这一条款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保险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这一保险条款明显地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即使保险公司将此条款写入保险合同之中,且投保人已经签字,也因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四,保险公司应当向您全额支付赔偿款,并可赔偿后就对方车辆应当承当的责任向对方车辆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您可以继续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获得100%的理赔。如若协商不成,您可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