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男孩捡到财物占为己有 拒还失主是否构成犯罪

2018-06-29 09:54: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吴先生:我邻居一个男孩14周岁,前几天到动车站候车时,捡到一个手提包,包里有2000元现金和一台平板电脑。他太喜欢这台平板电脑了,于是占为己有。后来,失主通过车站监控录像等线索找到他,要求他返还包里的所有财物,但他拒不交还。失主说要上法院起诉,告他侵占罪。请问,14岁孩子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解答:

林美霞(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法官):吴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行为来看,您邻居男孩的行为确实已经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但基于他今年14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其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您邻居小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不构成犯罪,并不是说放任不管,而是应该责令其父母对其加以管教,以对其认知和行为予以校正。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