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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无许可证 可索已付款一倍赔偿

2018-08-21 10:41: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先生:我向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我得知该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这套房子至今办不了房屋产权证。我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现在我要解除合同。请问,我能主张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我已经给付的房款吗?

【解答】

许辉丽(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先生,您好!首先肯定的是,您有权主张。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款第1条就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据此,房产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您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在诉讼前如房屋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除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外,您有权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