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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隐瞒销售“召回车” 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2018-02-08 09:59: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沈先生:2017年12月26日,我在某品牌4S店看中一款汽车,询问该车是否有质量问题时,推销员宣称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催促赶紧签约,我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上网发现,在我购车前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了该品牌该批次车辆的召回通报,我所购买的汽车属于召回车辆的范围。但4S店以不清楚召回车辆的事,拒绝任何赔偿。请问,我能否以受欺诈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3倍赔偿?

杨晓萍(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沈先生,您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涉车辆为召回车辆时,仍将召回车辆予以销售,明显违反了经营者保证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相关规定。4S店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销售存在缺陷的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您因此受欺诈,支付了2万元定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2万元,于法有据。同时,对于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您要求4S店赔偿3倍定金的诉讼请求,同样于法有据。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