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不哭》听哭很多人 感情该怎么“断舍离”?
案例三:婚礼半年后就分手 能否拿回全部彩礼 2017年1月,蔡某某与朱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1月举办了婚礼。由于仓促定下终身大事,两个年轻人都还未深入了解彼此,性格存在差异的二人,在举办婚礼后半年就因感情破裂而分开了,也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男方将女方诉至仙游县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聘金等现金共40.8万元及金首饰若干。 审理过程中,女方称已经通过陪嫁等方式把大部分现金还给男方,男方先行予以否认。女方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婚礼现场MV,证明其有陪嫁,媒人朱某乙亦出庭作证,证明女方陪嫁现金30万元给男方,男方回礼1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对于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其间,女方说有还了部分彩礼,但男方矢口否认,直到女方拿出证据,男方才承认有收过部分彩礼。男方在庭审中明显言行不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认为,女方应返还男方的彩礼范畴为聘金23.8万元、私房钱2万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小舅子礼金1万元;男方应返还给女方的陪嫁彩礼范围为陪嫁现金20万元、端午节礼金1.2万元、金戒指10枚。在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置办酒席花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当地风俗习惯及未能缔结婚姻之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女方应返还给男方彩礼折价人民币后共计2.6万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婚姻并非儿戏,面对彩礼、陪嫁问题时,应理性处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多纠纷的出现。同时,也要告诫所有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倘若是“恶意诉讼”,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课堂: 婚姻本是一件庄严神圣的事,寄托了男女双方以及家人和朋友的信任和期望。但生活中,经常有小俩口因各种事情导致订了婚后又黄了的现象发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彩礼的问题。那么,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婚姻类案件中,彩礼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那么,一旦形成诉讼,彩礼能否返还、返还比例该如何确定呢? 我们来听听平潭法院的杨海龙法官怎么说。 一问:订婚之后解除婚约,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杨海龙法官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问: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义务? 杨海龙法官答: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一般是在订立婚约时由女方父母代为接收男方送的彩礼。基于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女方作为婚约当事人,女方的父母作为婚约参与人,在符合上述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应当连带承担返还彩礼义务。 三问: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杨海龙法官答:可以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生命中人来人往,总有错过与失去。哭过,笑过,爱过,痛过,你为爱情付出的样子虽然有些狼狈,可你真心爱人的样子很好看。可有一种两败俱伤就叫昔日恋人对簿公堂,一出出剪不断理还乱的剧情让人揪心。趁阳光正好,趁青春正好,还是单纯地深情地去爱一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