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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且看赖债变“刑”记!

2019-10-15 15:02: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三:

为人担保身负债务  拒绝执行涉罪获刑

2015年1月,经檀某介绍,张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万元,檀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何某未按期还款,檀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于是,檀某某于2017年9月将张某、何某和檀某诉至永泰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张某、何某共同偿还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檀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等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檀某某遂于201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檀某将其名下预购的某商品房予以退还,领取了购房首付款202920元和银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项本金,并办理了产权预登记注销手续。但被执行人檀某明知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却未将该退房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法院将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认为担保者不用还钱

“我以为我又没有欠别人钱,只是作担保而已,不还钱没什么大问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檀某表示,其认为自己没有欠别人钱,只是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不还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檀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檀某在明知其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领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律课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有: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