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且看赖债变“刑”记!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3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要以“赖”抵债,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熬”过15天的拘留期限即可免除债务,所以宁愿抗拒执行也不予配合,却不晓得此类行为很可能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等问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切忌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同样负有还款义务,有担保能力而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心存侥幸,企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终将自食其果。 借钱容易要钱难,借了钱是要还的。对帮助过自己的朋友,一定要心存感激,及时还款。同样,对于仗义帮人担保的朋友,也要负起担保的责任,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因为,不管你怎么躲,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那么,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几种。那么,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