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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且看赖债变“刑”记!

2019-10-15 15:02: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5日讯 出借钱款原本是为了帮助他人,可总有些欠债人会“记忆短路”、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的甚至直接玩消失,更有甚者,明明收入颇丰,却宁愿躲躲藏藏也不肯还钱;还有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却拒不偿还欠下的数十万元债务;有人帮朋友担保借款,却自认为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治社会背景下,以“赖”抵债不可取,以“躲”抗执不可行,不管最后跑到哪里,终究是难逃法网。

案件一:

未还信用社借款被诉  隐藏拆迁款涉嫌犯罪

2013年7月29日,施某某作为借款人向信用社借款68万元,洪某某和曹某某(洪某某前妻)作为抵押人将其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施某某未偿还所借款项,信用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4月5日,尤溪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施某某、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信用社对洪某某、曹某某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进行变卖、拍卖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借款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向尤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尤溪县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洪某某抵押的房产。

2017年11月1日,尤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洪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政府以96万余元的价格征收其被抵押的那套房产。同年12月12日,政府将房屋补偿款968040元打入洪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同年12月18日,洪某某将补偿款967990元转移至其银行账户。同年12月19日,洪某某将补偿款中的466667.98元用于履行其和曹某某与某银行的执行案件。同年12月21日,洪某某到尤溪县法院缴纳了该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589.5元。此后,洪某某将剩余补偿款492732.52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隐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补偿款968040元)达到担保额的30%,个人数额达25万元以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2018年6月26日,洪某某经尤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洪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移送到尤溪县检察院。

辩称未收到判决书

然而,洪某某声称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判决情况。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卷宗中并没有该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但在EMS回执上显示是陈某某签收的。陈某某是何人?公安侦查卷中,并没有他的证言。洪某某是否有收到判决书,将影响本案的认定。承办检察官当即找到陈某某,经核查,陈某某是洪某某的朋友,陈某某说有收到判决书并告知洪某某。承办检察官到法院调阅了该判决的执行卷宗,发现洪某某在法院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定书上写上陈某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承办检察官又找到借款人施某某,施某某也证实其有电话告知洪某某判决结果下来了,自己已收到判决书。承办检察官再次讯问洪某某,洪某某不得不承认其因为与前妻离异后在尤溪没有固定的住所,确实把送达地址写到朋友陈某某那,但是洪某某仍矢口否认知道判决情况。

2018年7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诉讼程序中曾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并经法院工作人员依此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据此,洪某某不知道判决情况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认定。2018年10月9日,尤溪县检察院以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该案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洪某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刘春凤 张梅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