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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020-03-13 17:34: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自愿放弃婚生子探望权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注意!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为人所熟知。石狮市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通过3个家事案例提醒大家注意,以下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①

与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病人结婚

小蔡是蔡某与黄某之子。小蔡因幼时生病未能得到有效救治,智力发育停滞,生活需要由他人照料。1999年11月18日,小蔡与曾某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时,小蔡的体检结果为弱智。

婚后,小蔡与曾某共同生活,并于 2004 年收养了一子。2015 年 4 月,曾某离家,至今去向不明,小蔡由蔡某、黄某夫妇照顾生活。2019 年 4 月,石狮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小蔡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认定小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小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指定蔡某、黄某夫妇为小蔡的监护人。小蔡及其养子随蔡某、黄某夫妇共同生活。2019 年 8 月 1 日,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石狮法院认为,小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后生活亦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蔡某作为小蔡的同住成年近亲属,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婚姻效力审查申请。小蔡属于“禁止结婚”情形,其与曾某的婚姻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决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本案中,蔡某作为小蔡的同住成年近亲属,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婚姻效力审查申请。小蔡自幼小智力发育停滞,结婚前与结婚后其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其生活,婚后未治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小蔡属于“禁止结婚”情形,其与曾某的婚姻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应当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