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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020-03-13 17:34: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遗嘱见证人为法定继承人

许某与蔡某甲是夫妻关系,俩人共生育三女一子,其中儿子为蔡某乙。许某与前夫生育一子蔡某丙,为蔡某的继子。许某与蔡某甲先后去世,蔡某甲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的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回批地使用权由蔡某乙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

因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市政府征用蔡某甲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蔡某甲、许某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合计 102544.68 元。因蔡某丙对案涉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某村民委员会未向蔡某乙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蔡某乙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蔡某甲、许某的遗产征地补偿款 102544.68 元由蔡某乙继承取得,某村民委员会将上述属于蔡某甲、许某的遗产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蔡某乙。诉讼过程中许某与蔡某甲的3个女儿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石狮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立遗嘱人处的“蔡某甲”的签名虽是蔡某甲本人所签,但主要内容系通过打印方式制作,蔡某乙虽主张案涉《遗嘱》系蔡某甲自行前往律师事务所打印完成,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遗嘱》打印的内容无法确认系蔡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有三个见证人签名,但三个见证人系蔡某的子女,是蔡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该三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案涉《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甲、许某基于政府征用石狮市某村土地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 102544.68 元由蔡某乙享有五分之四的份额即82035.74元,由蔡某丙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即 20508.94 元;石狮市某村民委员会应支付蔡某乙因享有蔡某甲、许某遗产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82035.74 元;驳回蔡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故遗嘱也必须符合基本形式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认定无无效。遗嘱被认定无效后,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雪迎 陈伟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