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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格尊严 快学《民法典》

2021-01-27 10:13: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典”

经办法官介绍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案例一中,阿华本来是受害方,他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自己的出借款。却使用错误的方式来催要自己的债务,让自己从有理变得无理。而且事情的起因是阿华与阿王的经济纠纷,与阿来这个长辈无关,其行为在阿来的乡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也是应该。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民法典》还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有关名誉权的知识

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名誉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商誉权也是法人名誉权的一部分。

二、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毁名誉的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的指向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能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如果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受害人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该特定人不一定是指名道姓地侵害名誉权,如果侵害人没有指名道姓,但侵权人的行为使社会一般人可通过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够明确被告侵害的特定人的,依然能够认定指向明确。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因此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认定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