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格尊严 快学《民法典》
姓名权 随父姓或随母姓 自主须循公序良俗 《民法典》保障公民享有姓名权 2017年5月,周某、温某在宁德工作中相识,双方于同年10月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2018年初,温某怀孕,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其间,周某因故离职前往上海工作。 孩子出生后,周某与温某一同到宁德某医院办理非婚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共同在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填写新生儿姓名为“小周”,但因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系统故障,导致当天未能发放出生证,周某遂返回上海。一个月后,周某再次返回宁德,计划与温某前往医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却因矛盾发生激烈争吵。温某当场告知周某,要将孩子姓氏变更为随母亲姓氏,周某不同意,一怒之下便返回上海。 2018年12月17日,温某独自一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孩子姓名更改为“小温”,后医院为其发放非婚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小温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温某生活,而周某与温某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温某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小温的抚养费,并确定小温由其抚养。2019年7月,周某就该案的姓名权纠纷向蕉城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蕉城法院主持双方对姓名权问题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周某、温某同意双方所生非婚生子的姓名为小温,且今后不再就小温的姓名权、抚养权、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问题提起诉讼。同时,在非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前,若经法院判决认定温某无抚养能力且非婚生子变更由周某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姓名由小温变更为小周。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对姓名权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姓名权具体分为:1、姓名决定权,即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2、姓名使用权,即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3、姓名变更权,即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子女出生时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姓名权的体现,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