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格尊严 快学《民法典》
三、侵犯名誉权的特殊情形: 1、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不当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2、文学、艺术作品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虽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但作者并未向第三人公开该作品的情形下,该作品无法为第三人所知悉,所以,即使该作品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也不会降低被描述对象的社会评价,自然也不会损害其名誉权。所以构成《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该作品已被公开。 3、个人信用被纳入名誉权保护 《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