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格尊严 快学《民法典》
生命权 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男子被判刑并赔偿 《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 2020年7月,居民王某驾驶两轮自行车沿厦门市集美区某村道行驶时,想变更行驶路线靠路左侧行驶,与走出家门进入村道的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事发后,王某与高某家属一起将高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后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驾驶自行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致与行人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王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 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黄某等5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故王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经审理,黄某等5人的合理损失为82万余元,扣除王某之前垫付的2万元,王某还需再赔偿原告黄某等5人80万余元。 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就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黄某等5人82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法官说“典” 该起事故发生时,王某虽然驾驶的是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是造成了一死的重大后果,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应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王某虽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因为其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也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还规定了法定救助义务。根据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