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伤亡 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二 主动帮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伤 法院判帮工人担责七成 罗某某系三明市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多年专事道路货物运输。其因接受三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指派,前往泉州某钢材公司2号仓库运输钢板。在钢板装车过程中,罗某某上车卸钢钩,不慎被钢板压住左脚第五脚趾。罗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罗某某将泉州某钢材公司诉至晋江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泉州某钢材公司在仓库里将相关安全须知上墙,并在出入卡上载明相关注意事项,已履行相关提醒注意安全义务;但在罗某某上车并动手卸钢钩时,未能及时阻止,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某系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有指导泉州某钢材公司将货物放置在车辆具体位置的义务,但其直接上车并动手卸钢钩,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两者的过错程度,酌定罗某某承担本案事故70%的责任,泉州某钢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魏垂进律师指出,本案中,卸钢钩工作并非罗某某工作的一部分,其主动动手卸钢钩,其受伤时的工作仍应认定为是帮工行为。在罗某某上车动手卸钢钩时,泉州某钢材公司装卸工人未予劝阻乃至明确拒绝,因此泉州某钢材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罗某某作为一名多年专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知卸钢钩等乃装卸货物工作的一部分,而该工作应由泉州某钢材公司负责装卸事务的专业工人予以完成,其未经受请,且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即贸然上车卸钢钩而受伤,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重大过错,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