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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伤亡 责任由谁承担

2021-03-15 01:53: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3月是学习雷锋月,雷锋无私奉献的精神感染了一代又一代人。然而,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家住济南的全职妈妈张女士帮熟人接送孩子,回家途中孩子从车后座意外跌落受伤,张女士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一审判决张女士骑车带俩孩子违规,赔偿5000多元,二审改判张女士无需担责,这样的改判无疑令人拍手叫好。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非常普遍。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倘若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记者邀请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魏垂进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解析。

案例一

应邀帮工意外受伤

法院判被帮工人承担75%责任

2017年5月至6月15日间,徐某某为泉州某包袋公司从事箱包拉杆打钉工作。2017年6月15日,徐某某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要求,在泉州某包袋公司内义务帮助该公司提供从事箱包拉杆打钉以外的工作——即用电动手锯无偿帮助锯木板时,不慎锯伤了手指。随后,吴某某即将徐某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为90天、误工期为150天。

2019年4月,徐某某以其在接受泉州某包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要求,义务帮助泉州某包袋公司锯木头受伤,后泉州某包袋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拒不赔偿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泉州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徐某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泉州某包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徐某某要求泉州某包袋公司赔偿其因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徐某某在明知自己不曾使用过电动手锯,仍接受泉州某包袋公司的要求,用电动手锯义务帮助泉州某包袋公司锯木板而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徐某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泉州某包袋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判令泉州某包袋公司承担75%责任、徐某某自行承担25%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魏垂进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徐某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泉州某包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徐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不曾使用过电动手锯的情况下,仍接受泉州某包袋公司的要求,用电动手锯义务帮助包袋公司锯木板而受伤,徐某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帮工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