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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热剧《我的姐姐》带来的涉法问题

2021-04-16 09:47: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剧中问题③:欲将弟弟送养,涉及诸多问题

电影中,安然不想为了弟弟放弃自己的人生,于是决定帮弟弟找领养家庭。姐姐安然为弟弟找的领养家庭是一对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家里是开公司的,各个方面均符合收养人条件。那么,收养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那么被收养人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未成年人。

至于送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民法典》明确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吴素琼检察官提醒:

姐姐安然可以送养弟弟,但是要依照法律程序送养。《民法典》中对于“孤儿”的送养进行了特殊规定,姐姐安然作为弟弟的监护人,可以送养孤儿,且弟弟子恒也属于可以被收养的法定情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安然的情况系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换句话说,送养协议签订后,送养子女的兄弟姐妹不享有法定的探视权利。

姐姐和弟弟经过相处,感情越来越深。影片结尾,俩人相拥而泣,但是姐姐最终是选择留下还是离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也是《我的姐姐》留给观众的选择题。而现实中,很多关于抚养的案例,仍需要当事人继续答题,当然也需要学会相关法律知识更有助于每个生活的“答卷人”更好地生活,一起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