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热剧《我的姐姐》带来的涉法问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6日讯 每一部社会现实题材的电影都反映一定的社会现象或问题,总是能够引发热议和争议。长姐如母,长兄如父,是最深的牵挂,也是最深的羁绊。4月2日上映的电影《我的姐姐》果不其然地火了。 电影讲述了一个成长于重男轻女的家庭环境中,24岁的姐姐准备考研,她和6岁的弟弟乃至父母关系冷漠疏离,但在父母车祸离世后,面临抚养弟弟还是追求个人独立生活抉择时,重新意识到亲情血脉的温情回归。观看完电影,不少人对影片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生活中的类似事件进行了关联和讨论,让我们一起跟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观影学法吧! 剧中问题①:父母意外离世,谁来抚养弟弟? 根据剧情设定,安然的父母在车祸中双双离世,姐姐安然陷入了抚养弟弟安子恒还是追求个人独立的两难境地。那么,姐姐是否有抚养未成年弟弟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这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吴素琼检察官提醒: 首先需要说明一点,抚养和扶养是不同的,抚养通常是指长辈对晚辈(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死亡,按照监护顺序,应该首先考虑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其次才是兄、姐。在安然的父母死亡后,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安然作为姐姐,已经成年且具有监护能力,对未成年的弟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应担任弟弟的监护人。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剧中问题②:想要“意外走失”,差点构成犯罪 姐姐安然带着弟弟子恒外出,在等弟弟上厕所的时候,是突然也是内心自私想法的萌生,安然想造成弟弟“意外走失”,她躲在角落里,但是子恒边哭边找姐姐。最后还是理智和亲情战胜了冲动和自私,于心不忍的安然又站了出来,把弟弟带回了家。那么,如果安然直接离开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这么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黄琴兰检察官提醒: 安然作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姐姐,有监护弟弟的义务和职责,安然在公共场所丢下未成年的弟弟,是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负有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拒绝扶养年幼的人,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现实中,存在父母离婚后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其实,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