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护航校园美好生活
护身符④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陈某在某小学任五年级数学老师。某日,陈某以唐某某未按时完成课堂作业为由,对唐某某以打耳光的形式进行体罚。此后,经鉴定,唐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被打事件是唐某某患创伤应激障碍的直接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教育应以培养学生的德、智、体为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唐某某未完成课堂作业,陈某作为老师,对其应当实施教育引导,而陈某采取过激行为,对唐某某实施打耳光体罚,造成唐某某身体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陈某系某小学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在学校对唐某某未完成课堂作业进行体罚,对其造成伤害,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小学赔偿唐某某各项损失。(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 教育惩戒不等同于体罚。如今,类似前述的“老师体罚学生”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体罚、变相体罚等侵犯他们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未成年的身心发育极为不利。新《未保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许辉丽律师指出,要把该项规定落实,学校需要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措施,使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可依据校规校纪进行教育惩戒,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 新《未保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律师支招: 遭遇体罚,如何维权? 对老师的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未成年学生可以告诉家长,让家长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若老师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老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